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伐、毁坏自然保护区(小区)、湿地保护区、旅游景区野生植物;禁止采伐、损害、非法买卖古树名木。林农依法采伐必需的生产生活用材和排险措施进行的采伐除外。

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