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居住在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区域内的林农迁居;尚未迁居的,其生产生活必需的用材,实行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纳入限额管理。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采伐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