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种植培育、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林地、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