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修建农村公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设施或者农民自建房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办理林地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