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修建农村公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设施或者农民自建房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办理林地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