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村(居)民委员会、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森林资源管理员、护林员。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