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