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遵守划定的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林地面积等林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毁坏林业界桩、标志和宣传碑牌等林业设施。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