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遵守划定的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林地面积等林业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毁坏林业界桩、标志和宣传碑牌等林业设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