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