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认证标志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