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第二十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四)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