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出售农产品的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等内容;其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