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的营业场所不得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