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