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者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规模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将生产和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物、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