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农药使用情况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变化动态。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