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