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