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发放的有关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并追究发放或者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