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