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自然条件,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