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国有、集体林场和林木集中成片的乡镇、村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制定护林制度,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相邻的林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制定护林联防制度,做好森林连接地区的护林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