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划转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