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须经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