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使用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收回林地使用权,并依法重新确认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三)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的。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由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