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