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