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组织协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称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