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