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