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