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城市综合管理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