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驾驶员组织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巡游车经营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