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