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