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巡游车经营者对应车辆经营权指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