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三)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