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巡游车经营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二年为基本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其百分之十的车辆经营权,吊销相应车辆的巡游车道路运输证;连续二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全部车辆经营权,吊销其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