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