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