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