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