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