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