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九条有效新增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既有车辆经营权因重组、兼并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原授予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