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增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既有车辆经营权因重组、兼并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原授予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