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