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巡游车营运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

严禁在非巡游车上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