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有效巡游车营运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严禁在非巡游车上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