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营运超过一百八十日,或者营运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对应车辆经营权;已核发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