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巡游车(不包含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