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一)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者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社会组织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