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见义勇为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补贴;

(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费用;

(五)奖励和保护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