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发生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