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就近优先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