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