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执法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